吕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审改办发〔2021〕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吕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吕梁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能,简化中介服务选取流程,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吕梁市中介超市入驻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投资审批的公正性、代表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中介超市是指由政府采取网络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荐、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平台。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评估、设计、测量、检测、鉴定等。(包括范围:应根据审批业务所涉及的范围确定)
第四条 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经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进入中介超市,并在吕梁市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只负责会同各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或吕梁市政务服务网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在管理上实行“四项机制、三个统一”。
(一)实行备案管理机制。吕梁市中介服务超市向全社会开放,具备一定资质或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业务,业务开展前应到主管部门备案,接受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健全考核评定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入驻中介机构的办件统计、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在吕梁市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三)实行信用评价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中介机构信用情况汇总并审核后,统一予以发布,供社会查询,为用户自主选择提供参考。
(四)建立清退淘汰机制。若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清退出吕梁市中介超市。
(五)统一办结时限。按照项目分类制定服务承诺时间标准,确保我市中介服务办结时限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六)统一收费管理。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用户可在入驻的中介机构中自行选取,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等由双方商定,坚决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七)统一服务标准。进入市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要全面执行我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之规定,按照“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所造成的后果,由中介机构承担;对于引发的民事、刑事诉讼等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6日起施行,并由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